也正是这场运动让中国的党国体制一度陷入困境:对社会动员机制的过分依赖致使社会治理陷入了非理性的状态,狂热的群众运动砸烂了一切国家机器之后,党不得不全面渗透到社会之中,以超越性的政治信仰取代现实性的制度安排,以政党取代国家,以政策、口号和命令取代法律,形成党政不分的总体化治理格局。

正如茨威格特和克茨所说:构成社会主义法系的法律体系,基于它们共同拥有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具有特殊的性质。这些研究成果视野开阔、主题丰富,以问题为导向,不拘于学科的局限,理论的延展性比较充分,同时由于这些研究指向特定的法治现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西方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更接近于法治运作的真实状态,更具有经验积累的特质。

厉以宁:中国经济双重转型的五个问题

SeeGeoffreyde.Q.Walker,TheRuleofLaw:FoundationofConstitutionalDemocracy,p.42.转引自夏勇:《法治是什么? 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人民大学出版的各种教材和讲义广泛流传至其他各院校及法律实务部门。然而,宗教统治是建立在社会同质性很高和社会关系极为单一的背景之下的,而现代法治所依存的社会、特别是当代社会,已不复具有中世纪万马齐喑、万籁俱寂的高度同质性,现代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更是远异于宗教统治下的神与信众以及恩典与救赎关系。就实质而言,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不过是思想家和理论家们向人们作出的永远无法兑现的理想承诺。〔1〕全面学习和继受苏联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包括国家与法的基础理论以及各部门法理论)是新中国法制创始的基本思路和重要决策,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对我国法治的重要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

〔29〕 第五,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对法律实施、特别是司法过程的描述与想象也完全悖离了客观真实。〔68〕参见前引〔35〕,夏勇文。由于自由是包含具体内容的,属于英美的经验论谱系,就克服了凯尔森抽象的纯粹规范之理想主义,赋予了规范以政治性的实质内容。

这个进程是和平的,是化敌为友的,是通过树立人的自由与尊严而取得的。从政治宪法学的视野来看,如果忽视这种宪法的政治性,那么,在中国就不可能生长起真正的宪法学。进而扩展看来,到美利坚合众国的构建以及美国内战后的国家重建,也是在这个政治宪法传统的基础之上,吸纳了来自法国公法的人民主权、制宪建国和政制根本法等命题。虽然在批评魏玛宪法的缺乏政治性方面,他基于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宪法政治观,对于其政治软弱性,提出了区分敌友的政治洞见,但是,他没有深刻地觉察到,一旦敌友政治成为宪法的主线,那么宪法律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就会遭到彻底的颠覆。

可是,一旦大讲政治性的希特勒上台,以及后来的列宁主义的国家构建起来,其敌友政治的根本法则大行其道了,那么法治国以及组织原则与分配原则也就彻底被推翻,政治统辖一切,不但宪法充斥着政治,而且社会也被消灭,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和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也统统被扫除殆尽。但是宪法和国际法等公法部门确实是关乎政治的,哪怕行政法也是以行政来约束和吸收政治,而不是无关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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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绝对主义的规范性,我保持恭敬的态度,甚至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出其超验主义的神学渊源。自由是具体的,是在历史的具体情境中的。从最根本的"基本规范"到国家规范,到司法规范,一切法律的领域,都拒斥政治性,与政治性绝缘。因此,区分敌友的政治,高于宪法(一般意义上的),只有在这个政治性之下,宪法才能够构建出来,宪法的结构与运行,以及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才可能得以实施。

显然,这种基于自由的宪法或国家理论,虽然是政治性的,但不是敌友论的。这种无政府主义,固然是反政治国家的,但是他们的反抗是理想主义的,也是虚弱无力的。我以为,中国宪法蕴含着一种复调性,我们不能仅仅看到表现在宪法序言中的主调的政治性议题,我们还要看到宪法的复调性--它们固然部分地隐含在宪法序言的文字中,但更为本质的是隐含在四个修正案以及背后广阔的中国社会之时代精神之中,宪法的政治性在"可见的宪法"之外,而序言和修正案只是联系中国宪法精神内外面向的枢纽。从这个意义上说,英美传统的宪法也是有政治观的,甚至也是有敌友论的,但是,这种政治观不是施米特意义上的,而是自由意义上的,即以自由为政治的标准。

所以,在英美,革命与反革命,人民公意或个人决断,都不具有政治的绝对性,一切都要以自由为评判的标准,自由原则是头等原则,由此决定了宪法或法律的本性。英美宪法当然也有政治问题,或者说,英美宪法的首要问题也是政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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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宣称一切法律、国家、政治都是奴役人的枷锁,进而鼓吹绝对的个人独立,不需要任何组织与政府,更反对国家,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生活。经过自戴雪十九世纪末到格里菲斯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历代英国宪法学家对于英国政治宪法的辩难和解释,有关英宪的"政治宪法"和"法律宪法"的二重构造愈加彰显,形成了英国宪法学的独特政治观。

依据施米特的理论,自由属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分配原则,是在敌友政治原则之下的宪法律内容,自由只有在区分了敌友之后的人民内部才可能予以实施,因此,是他的宪法观中的次要原则。但是,英美宪法政治的关键或核心,不是施米特的区分敌友,而是确立自由,自由问题是英美宪法的根本性问题,或视为根本法。在当今这样一个转型社会的非常时期,中国宪法的政治性是回避不了的,政治宪法学其中也有截然对立的两种政治观。在我看来,这种基于法治政治观的宪法学不仅具有当前社会变革的动力基础,有文革政治的惨痛教训,而且还有着现代中国肇始之际的立国之传统。在此之下,才有所谓敌人,所谓朋友,敌友是存在的,但要依据是否存续自由的原则来判断。英美的宪法政治论以法治为本质,因而不是战争论的政治观,而是和平论的政治观,是自由文明论。

--文本发表于《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进入 高全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政治宪法学 政治观 。所以,英美的政治就是自由与否的政治,个人如此,国家也如此。

我所倡导的政治宪法学则是另外一种与前述的政治宪法学截然对立的政治观,即以自由和法治为政治核心的政治论。不过,在此应该明确,何为宪法学的政治性呢?我多次指出,当今中国的政治宪法学具有左右两种形态,其一,是基于欧陆宪法学的路径,其宪法学的政治性,最终归宿为施米特的敌友政治论,甚至苏维埃的无产阶级的敌友政治论。

当然也有人一开始就排斥自由原则的意义,把宪法视为政治敌友论的背书,但这种施米特意义上的政治宪法学,最终只能是彻底否定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政治成就,并以此拒斥中国的改革开放之道路。英国宪法政治观与此相反,如果说其中有政治的话,那就取决于是否有自由,以自由来区分敌友,而不是以敌友来区分自由。

国家立法要转变为宪法或自由的法律,就必须改变国家独断论的意志,以维护自由为根本,通过这些法律来约束国家与政府的权力,确立个人自由的边界,构建一个自由政体。施米特说区分敌友,是政治的根本性问题,宪法的构建是基于敌友决断下的国家构建,因此,敌友政治是宪法的根本法,他称之为宪法,至于其下的国家权力分化以及公民权利保障,他称之为"组织原则"和"分配原则",都属于宪法律的事务。一个国家如此,一群人如此,一个人也是如此。这一点与凯尔森的规范法学不同,英美公法不是排斥政治的纯粹规范法学,更没有把非政治的规范视为法治的圭臬,无论是英国的未成文宪法还是美国的成文宪法,都把政治视为它们要处理的核心问题。

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即那只是政治宪法学的一种极端形态,并不是政治宪法学的本质。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缺乏政治性的情况下,反而把组织原则和分配原则的宪法律做的非常充分,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与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都配置的非常完善。

对内政治的法治论基于自由政治的宪法,创设自由政体,破除内部世界的专制与蛮横,破除权力的非自由品格,建立自由人的共同体,并诉求永葆和平状态。例如,这个自由的扩展,伴随着公民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结社权、表达权)等权利的扩展,其政治性也就日益扩展和丰富,这就塑造着英美宪法的活的政治性。

在英美的历史语境下,法治论的政治观通过自由和法治的结盟,克服或更化野蛮与暴力的世界,扩大自由的边界,把自由的法则传播给外部世界。这种绝对主义的规范法学,一方面不同于巴枯宁等人的无政府主义,而构成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国家理论,但另一方面,它却诉求远离政治,属于一种纯粹规范主义的宪法学说或取消国家的国家法学说。

对于这个问题,采取凯尔森式的纯粹规范法学的回避理论,当然也是可行的,理论具有自身的自洽性,作为一种宪法学理论,我们保持真诚的敬意。但在我看来,大多数争论都是一些外在的评论,真正富有学术价值并且涉及中国宪法学根本性问题的讨论并不多见。这种扩展甚至超越了一个国家的空间与时间的约束,而成为更大的自由社会秩序的中心点,宪法蕴含的自由价值的效力也就可能突破原先的界限而随着扩大,例如当今国际法中的"反人类罪"条款的普遍适用。而在施米特那里,自由是没有地位的,世界处于永久的战争状态。

政治宪法学的政治观包括三大问题:首先是面对中国宪法学内部争论而应该持有的中道的宪法规范观,这种中道的宪法规范观必然包含宪法的政治观。所以,公法相对于私法部门是有自己的特殊性的,而宪法的特殊性尤其就在于要处理和回答重大政治事务。

这种高于宪制的政治观,可以是完全生存论意义上的政治观,也可以进一步被引申为德国国家社会主义的政治观,或阶级斗争的无产阶级政治观。因此,英国的宪法政治也就不是抽象的生存论意义上的,无须像施米特那样通过区分宪法与宪法律等形式来确立宪法的政治性,而是在具体经验意义上的政治实践中,在法庭的具体诉讼中,在议会的具体斗争中,通过每一件法律与政治交汇的事件,来衡量自由的得失与有无。

只是由于此后的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困扰,加上中华民族的政治之不成熟,故而民国宪法没有达成,新的欧陆革命的狂风暴雨塑造了国民党之中华民国宪法和共产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致使中国走上了另外一条宪法政治的道路。英国宪法学传统所形成的中庸之道,美国宪法学传统在方法上所体现出的两种法律传统的折中与综合,都值得中国宪法学者们细细品味。